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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知识175——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

时间:2023-06-22 10:48:23 来源:个人图书馆-隐遁B

预约合同,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,作为独立的合同,具有合同的约束力。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,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?

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。既然预约合同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,一方违约,本约还要不要签订?对此,有四种不同的观点。

应当缔约说。当事人达成预约合同,须履行两个义务:


(相关资料图)

应当磋商说。当事人应当继续就本约进行磋商,是否应当签订本约,不受约束。

区分说。认为应当根据预约合同涉及本约的必备条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效力。如果预约中具备本约的主要或必要条款,则产生应当缔约的效力,否则产生磋商的效力。

视为本约说。如果预约实际上已具备本约指要点而无需另订本约,应视为本约,具有本约的效力。

司法实践中,审判实践也有三种审判路径,即视为本约、强制缔约、强制磋商。一般而言,首先要看当事人约定,如果当事人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应尊重当事人约定。第二,根据预约进行分类,预约可分为:

简单预约,即基本当事人、标的、数量三个必备条款,缺乏其他条款。

典型预约,即当事人、标的、数量、价格以及部分主要条款达成合意。

完整预约,即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约定或基本约定清楚,即使不签订本约也可以正常履行。

对于简单预约、典型预约可以采取强制磋商;对完整预约,可以强制缔约。

违法预约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:信赖利益,因为当事人放弃了与他人缔约的机会,即当事人的机会成本。履行利益,即当事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。

对于完整预约,可酌情赔偿履行利益;对简单预约和典型预约,应基于公平原则,赔偿包括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实际费用、丧失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,即赔偿实际损害和酌情赔偿机会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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